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技术秘密的举证责任在一定条件下由被告承担,但原告仍应就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不同于公知信息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秘密性是技术信息能否认定为技术秘密的关键,如关于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的举证责任全部由被告承担,会造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失衡。
供稿:阮辰,赵云虎
编辑:阮辰,赵云虎
辉耀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技术秘密,归还相关的技术秘密资料,收回并销毁已经生产、正在生产和销售的侵权产品;二、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人民币;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四、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鑫嘉智公司及许磊辩称: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原告电路设计和引脚工艺不具有独创性,不是技术秘密,是行业常见的公开标准;2.被告没有过错,从未实施过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只有经过行政登记才能享有相关保护,未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享有专有权;3.原告的电路设计已经在网站上公示,其对引脚的定义只局限于生产厂商关于元器件的生产规范;4.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电路、引脚属于技术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5.被告没有侵权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原告请求无法律事实和基础;6.原告存在滥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自2015年至2016年,辉耀公司研发了一种自动聚焦电路板(又称镜头解码板)。该自动聚焦板可用于监控功能。为证实涉案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辉耀公司主张研发构成技术秘密,辉耀公司在庭审中将涉案自动聚焦电路板使用的技术信息分为如下秘密点:第一部分为硬件电路的技术秘密点,包括技术秘密点一至七。第二部分为引脚的分配与定义。庭审中,辉耀公司表示不再主张技术秘密点四、五、六、七及十二作为技术秘密。关于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即原告所主张的秘密点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或轻易获得的问题。本案中,辉耀公司仅以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自动聚焦板产品作为涉案技术秘密载体,未提供涉案自动聚焦板的技术方案。同时,辉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市场上销售的其他主体研发、生产的自动聚焦板采用了与辉耀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中所使用的技术信息或技术信息的组合所不同的技术方案,或者未使用与辉耀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点中所使用技术信息或技术信息组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或技术信息组合,即辉耀公司未尽到证明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不为研发、生产自动聚焦板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初步举证责任。辉耀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中使用的技术信息不具备秘密性。